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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滨州田宏伟、刘学峰、张秀才、王标被实名曝光!有你认识的么?

浏览: 1365 次 来源:网友供稿

  对涉嫌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终生禁驾。

  1.田宏伟,驾驶证号:1406241992****7250,2023年9月1日驾驶晋F95763的车辆在长江一路渤海八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2.刘学峰,驾驶证号:3723011988****4835,2023年9月2日驾驶鲁ML5L81的车辆在滨北办乡镇内路南关村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3.张秀才,驾驶证号:3723241996****4413,2023年9月4日驾驶鲁MN706K的车辆在棣新四路与海丰十一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12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5.王建,驾驶证号:3723301989****6152,2023年9月7日驾驶鲁MM3W15的车辆在邹平市黄山四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89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6.张金怀,驾驶证号:3723251985****5217,2023年9月8日驾驶鲁UE0826的车辆在沾化区利国乡吴庙村村北公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7.郭嘉宁,驾驶证号:3723282000****1851,2023年9月10日驾驶鲁M7261U的车辆在高新区黄河大桥南首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8.路世光,驾驶证号:3723211985****2217,2023年9月11日驾驶鲁R6F71U的车辆在博兴县道曹纯路城王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对以下驾驶人酒后驾驶行为,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1.王进,驾驶证号:3723231999****0316,2023年9月1日驾驶鲁MG672A的车辆在阳信县阳城四路消防队东侧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5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张玉军,驾驶证号3723241967****5753,2023年9月2日驾驶鲁MA5X81的车辆在沾化区冯家镇海鲜市场南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6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王永刚,驾驶证号3723011978****0314,2023年9月3日驾驶鲁MUS100的车辆在黄河三路渤海六路路口以西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9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王永利,驾驶证号1302241981****6817,2023年9月4日驾驶冀B3S27G的车辆在北海经济开发区港城路1公里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7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5.张衍国,驾驶证号3703021975****6016,2023年9月5日驾驶鲁MW863U的车辆在惠民县魏集乡村路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3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6.于德洋,驾驶证号2205231982****1813,2023年9月6日驾驶吉EZ1271的车辆在无棣县鲁北生活区南门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4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7.李永鑫,驾驶证号3703031973****5432,2023年9月7日驾驶鲁MG9L38的车辆在黄河五路渤海八路路口以南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9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8.胡松,驾驶证号3723301993****6151,2023年9月8日驾驶鲁MLG638的车辆在邹平市鹤伴三路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1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9.路同,驾驶证号3709231985****0918,2023年9月9日驾驶鲁J8Q170的车辆在高新区办事处市场东三路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3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0.张名扬,驾驶证号3723012001****1416,2023年9月10日驾驶鲁MS690Q的车辆在渤海八路黄河五路路口以南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6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1.辛建军,驾驶证号3723011957****3812,2023年9月11日驾驶鲁MY861T的车辆在黄河七路东海四路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6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2.张翔,驾驶证号3723281987****1856,2023年9月12日驾驶鲁MZP595的车辆在博兴县城东办事处董初村北公路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8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3.张红卫,驾驶证号3723011967****1416,2023年9月13日驾驶鲁MY266C的车辆在黄河七路渤海九路路口北200米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9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4.郭山水,驾驶证号3723241989****3739,2023年9月13日驾驶鲁M5X553的车辆在无棣县孙岔路2公里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6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王树阁,驾驶证号3723241988****4112,2023年9月4日驾驶鲁MW7X32的车辆在无棣县棣新一路与海丰九路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1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2.王金山,驾驶证号3723251974****5219,2023年9月8日驾驶鲁MU772T的车辆在沾化区富国路与中心路交叉口以东100米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5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3.王海涛,驾驶证号3723281979****0910,2023年9月11日驾驶鲁MD93859的车辆在博兴县新城二路南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3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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