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22时20分许,一辆贵G牌小型普通客车驶入卡点,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陈某身上散发酒味,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如检测出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80mg/100ml,则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被处十日以下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如检测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则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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