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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麒麟纹身有什么讲究究竟什么原因?

浏览: 1365 次 来源:网友供稿

  恶警王文军出狱喊冤,认为死者并非讨薪农民工,因国外势力和舆论绑架了法检二院,导致法院给一个正常执行警务的人员判了罪。真是让人难以置信,一个警队里的“害群之马”,还有脸喊冤!

  案件发生在7年前,被害人周秀云与丈夫等人在欠薪的工与工地的保安发生冲突,民警王文军带队前来处置,周秀云等人拒绝配合,还抓绕民警,王文军在警告无果的情况下,扭按周秀云倒地,并脚踩头发23分钟,因周秀云在被扭倒过程中,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后带回派出所,再送医,最后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与此同时,王文军还将周秀云丈夫等数人带回派出所进行了殴打、体罚、虐待,并致周秀云丈夫轻伤。

  第一,不管被害人是不是讨薪农民工,作为警察都不应该执法过度,更不应该因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法院在审判、量刑过程中也没有因为被害人是讨薪民工就多判王文军一点年限,况且法院在判决书描述经过时并没有认为被害人周秀云是在讨薪过程中遭遇警察执法过度被害。真是看不懂王文军强调被害人没有讨薪是为了什么。

  第二,执行公务不是免罪牌。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既要合法又要合理,就本案来说,王新军对手无寸铁的周秀云完全可以采取更加缓和的执法力度,在周秀云四肢倒地、没有任何动作的情况下,王文军作为执法人员有义务去查看其生理状况,可偏要踩在她头发上长达23分钟,周秀云的死亡与王新军的过度执法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完全构成滥用职权罪。“恶警”王文军等人将王友志、王奎林等人带回龙城派出所后,本应按照程序正常进行询问,可王文军为了泄愤,揪着王友志的头发,用鞋底抽打王友志脸部致其口鼻流血,任海波连踹王友志胸腹部两脚致其靠墙蹲下,之后,李康、王奎林、王成还分别被带到该房间或卫生间进行了殴打,这些行为难道还不是赤裸裸的滥用职权吗?

  第三,对“恶警”王文军的量刑一点也不重。《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恶警”王文军带队来到现场,只带走斗殴的农民工一方,对工地的保安置之不理,执法本就不公,是本案被害人作出妨害公务行为的导火索,在执法过程中,脚踩被害人头发,耀武扬威,执法程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情节明显较为严重,随着舆论的发酵,给人民警察形象带来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再加之自始至终没有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在量刑上选择了一个较为适中的幅度,并无任何不妥。

  国家和人民赋予警察的权利,本是用来保护人民的。像王文军一样把权利当做耀武扬威的资本,把暴力执法当做理所当然的“害群之马”只会受到人民的唾弃,其入狱只会让人民群众拍手叫好,其叫屈也无人为之怜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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