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河南有一则醉酒男子殴打妻子被反杀的新闻事件上了热搜。案件发生在汝州市妇幼保健院内,一醉酒男子李某试图将仍在住院的1岁儿子抱离医院,遭到妻子王某反对,遂起争执。男子先动手殴打其妻子,而后其妻子拿起剪刀,数次捅向丈夫。当晚7时59分,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虽然笔者不知道当时李某殴打其妻子的程度如何,妻子王某是否处于除了捅杀而无其他手段反抗之境地,但考虑到李某醉酒的状态、王某生子后作为孕妇的力量对比以及李某来医院的目的,笔者认为虽然从事实的发生本身来看这无疑是一场悲剧,但从法律上来看,笔者认为对王某的行为,定义为正当防卫并无不当。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丈夫李某处于醉酒状态,殴打的暴力行为无法预测发展形态,妻子王某处于除了极限反抗而无其他选择之境地
按新闻描述来看,李某正处于醉酒状态,喝过酒或者过量喝酒的人都应该有切身的体验,那就是醉酒后暴力行为包括暴力的程度是很难预测的,很多激情性的冲动型犯罪都是在醉酒后发生的。王某在无法预测李某的暴力行为是否会持续以及暴力程度是否会加深的情况下,随手拾起旁边可防御的剪刀进行反抗,遏制李某暴力行为的可持续状态就是一种人的本能行为。哪怕是当时还有其他致命性没有用剪刀捅杀的方式可选,从当时紧急和混乱的态势下,也没有情由要求王某选择一个相对合理的手段去防御。
二、王某处于生完孩子还在修养的虚弱状态下,王某在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做出的超限反抗不应该被追债
按新闻所描述,事件发生的地点是在汝州市妇幼保健院内,一个是醉酒后力量处于明显强势的彪形大汉,一个是处于生完孩子还在修养的虚弱的孕妇,两人的力量存在巨大的悬殊。王某出于护子心切的母性,在情急之下作出的稍微超限度的反抗行为是可理解的,不应该追究法律责任,应定义为正当防卫。
类比下美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可看出美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是非常宽松的。在美国,如有人未经允许,闯入了私人领地,在主人警告无效之后,是可以开枪射杀的。这种防卫权利是被写入宪法规定而受到保护的。而中国法律对正当防卫的定义里,很明显,仅仅闯入,也不存在任何的身体接触,所以也根本和正当防卫丝毫没有关系。为什么美国作为法治完善的民主国家,在正当防卫的设定里面会如此宽松呢,那是因为它是把侵害人侵害的“可能性”涵盖在内的。这就最大限度保护了公民的人身安全。
按之前发生的种种案例来看,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和实施过程存在界定过严的状态,不利于对暴力行为的制裁和弱势被侵害人的人身保护,希望立法者在以后的立法和修法中加以完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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