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关于闲言碎语(xián yán suì yǔ)为什么会上热搜?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建造师报名 > » 正文

明朝僵尸在现代怎么回事?

浏览: 1365 次 来源:网友供稿

  7月1日,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政宣会在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当天也是该《条例》正式实施的第一天。

  该《条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也是继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次修订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又一新的里程碑。

  如今,视频号、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已成为大众消费的重要渠道之一。但与此同时,诸如联系不到商家等消费纠纷也层出不穷,因此,商家信息的公开透明也成为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对此,《条例》进行了明确规定。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着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对此,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解读,该条意味着所有经营者都必须在显着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如果是由其他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仅要提供实际商家的名称,还要提供其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条例》规定,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导致价格或收费标准不同的营销活动,必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必须在消费者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开展相关营销活动。

  《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着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关键词: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网站留言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