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内卫人口字〔2020〕216号)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第一批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地区和示范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卫人口字〔2022〕369号)要求,经过自评申报、盟市推荐、评估验收、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了第一批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地区和示范机构,现予公布。
示范地区和示范机构要不断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发挥典型引领作用,为推动全区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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