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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操碎心组团帮学员“作弊”结果……

浏览: 1365 次 来源:网友供稿

  香洲法院审结了三起在驾考中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被告人黄某四、黄某京、陈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不等,每人并处罚金2500元。

  被告人黄某四是珠海某驾校的教练,和澳门人小A是朋友。小A因为工作原因,想申领内地驾照,又苦于考不过科目一驾驶员理论考试,便找到被告人黄某四打听,想寻个考试“包过”的法子,承诺事成可给6500元酬劳。被告人黄某四找到同为教练的被告人黄某京,询问能否找个学员替考,考过可给2500元好处费。被告人黄某京想起练车时,隐约听人提起学员陈某有办法。于是,又找上被告人陈某,说给1000元左右报酬“帮忙”答题,被告人陈某表示同意。“草台班子”就这样搭了起来。

  考试当天,被告人黄某四将小A从拱北带至驾驶员考试训练中心的考场,路上被告人黄某四便要求支付酬劳,但对方坚持考过才付费。被告人黄某四只得先将小A交给被告人黄某京、陈某。被告人陈某在被告人黄某京的教练车上为小A换上一件“内有乾坤”的T恤——内侧贴有作弊设备。三人本意是让小A考试时正对试题,利用T恤胸口的微型摄像头,获取考题,由场外的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黄某京等人作答,再通过发射器及耳机将答案告知小A。没承想,场内“画面”没传来,传来了小A一进考场就被监考民警逮个正着的消息。场外的三人赶忙分开,被告人陈某当即坐车离珠,直至案发后近一年才被抓获。

  三人想捞的“外快”没捞着,反而陆续被捕被诉。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四、黄某京及陈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三人各自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要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可见,驾考属于“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考试,是一门正经的“国家考试”。此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还包括以下几类: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认定为既遂。不以作弊目的是否实现作为衡量标准。

  驾校教练组织作弊,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驾照申请人将面临取消考试资格、成绩无效、罚款二千元(以下)以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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