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决定书中提及,被处罚人在福飞路(晋安区辖区)实施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相关法律,
对此,海都记者采访了福州交警,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无论是行人、驾驶非机动车或是驾驶机动车,都属于交通参与者,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是过街闯红灯,都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增加了自身出行风险,还会给他人正常出行带来交通隐患。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我们呼吁所有的市民,无论是步行还是驾车,都应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行人要走人行道,机动车驾驶员礼让过街行人,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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